解读关于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一个郑重指出 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两个重要时间 发布时间:2018年9月14日 截止时间:2018年9月30日 三个重要政策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可以在法律界限内最大限度从宽处理; 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窝藏、包庇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个通告机关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五个投案自首 ◆ 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投案自首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黑恶势力犯罪等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 五个从轻(减轻、免除) ◆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投案自首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依法可以免除处罚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