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山体保护,合理利用山体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要求,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区重点区域山体生态环境进行集中整治,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加工运输销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页岩、铁石、石英砂等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开采活动。 二、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凡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超出《采矿许可证》许可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均属非法采矿行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非法开采的单位、个人或其它组织,必须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三日内自行拆除生产加工设备、供电设施、附属建筑物,清运建筑垃圾和其他物资,实施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生态环境。 三、对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拒不停止非法开采行为的,区委、区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依法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法查封、扣押、没收其专门用于开采的工具、设备等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为非法开采点供应电力、提供爆炸物品,严厉查处非法加工、销售、运输、收储非法开采的矿产品等行为。为非法采矿犯罪活动提供帮助获取利益的,按共同犯罪论处。 五、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六、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成立专门合议庭,对涉及非法开采、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启动快审快判机制。 七、区检察院要加强公益诉讼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深入摸排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充分发挥诉前程序作用,依法运用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积极推动受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 八、凡国家公职人员或村(居)干部参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活动的,或支持、包庇、纵容违法开采行为的将由纪委监委机关追究其纪律责任。 九、对拒绝、阻碍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十、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合作,严格筛查违法线索,严格审定违法事实,从快予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集中打击期间,公安机关设立举报电话,请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对发现的线索及时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将给予一定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举报电话:区公安分局
0632--7716884。 监督电话:区纪委监委
0632--12388 特此通告。
峄城区人民法院 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
峄城区司法局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