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孙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人民币****元,并在省级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