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一对夫妻在未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且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资质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为赚取利润降低成本,采用将水与食品添加剂混合调配的方式制造酱油、食醋并销售。近日,峄城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 2014年11月被告人孙某某注册成立“峄城区粟香园酿造食品加工厂”生产酱油、食醋。后在未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且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资质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被告人孙某某、葛某某以“枣庄市粟香园酿造食品加工厂”的名义,为赚取利润降低成本,采用将水与食品添加剂混合调配的方式制造酱油、食醋,并以“枣庄食醋”、“米醋”、“黄豆酱油”、“枣庄酱油”等名称包装销售至枣庄市峄城区、台儿庄区、枣庄高新区等地,包装袋上均标注执行标准为酿造酱油氨基酸态氨≥0.40g/100ml、酿造食醋总酸≥3.50g/100ml等国家标准。2015年8月21日(农历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23日(农历2016年7月20日),销售金额为318176元。经抽样检测,产品不符合GB18186—2000(酿造酱油)、GB18187—2000(酿造食醋)国家标准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认为: 被告人孙某某、葛某某在生产酱油、食醋过程中,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故意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378176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