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区反邪教工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涉邪教、非法宗教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涉邪教、非法宗教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消除各类邪教及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群众发现或知悉邪教、非法宗教犯罪线索,应当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电话举报:可拨打“110”、7794577电话举报。 二、信件举报:举报信件邮寄至峄城公安分局政保大队(峄城区峄州路19号)。 三、当面举报:举报人自愿当面举报的,可以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峄城公安分局政保大队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公安机关严格为举报群众保密。 第三条 以下人员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一、涉案主要骨干先于举报人举报主动投案自首的。 二、同案犯、共犯先于举报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审查、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举报交代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 四、负责追究违法犯罪职责的司法机关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举报的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案件受害人及近亲属即时或过后报案的。 第四条 对举报以下线索,经核查属实的,奖励举报人员人民币500-1000元: 一、发现有人散发、张贴“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及非法宗教反宣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的; 二、发现有人制作(复印、打印、刻录)“全能神”等邪教及非法宗教组织反宣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发现有人悬挂、喷涂“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及非法宗教组织反宣标语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的; 四、发现“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及非法宗教组织人员非法聚会,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的; 五、发现有人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及非法宗教组织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五条 现场扭送散发、张贴、悬挂、喷涂、制作“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及非法宗教反宣品人员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第六条 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分别根据查获邪教、非法宗教集会活动抓获人数,捣毁窝点缴获反宣品数量、处理人员分别奖励人民币100至500元。 第七条 群众举报线索及时予以评定并奖励。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和通知领奖。 第八条 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认定单位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未接到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因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九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 第十条 本办法由峄城公安分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2月6日起实施。 中共峄城区委政法委 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