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规范检察权运行的一项外部监督制约机制。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会议强调,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目的是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健全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对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要认真总结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监督程序试点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经验做法,在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知情权保障等方面深化改革。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引入外部监督力量,改变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健全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机制,是对司法权力制约机制的重大改革和完善。 3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近日印发《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这标志着施行了十多年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自此步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方案》从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知情权保障、加快制度立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改革任务。在选任管理方式上,《方案》最大的亮点就是改变了以往由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机制,规定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和管理,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自荐方式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产生的人民监督员一般不超过选任总数的50%等。同时,为了让人民监督员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方案》对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作出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应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扣押涉案财物保管、处理、移送、退还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建立相应台账,供人民监督员查阅,掌握案件办理情况。此外,《方案》还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进行了拓展,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在原有七种监督情形基础上,又新增了“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等四种情形。 五、立案登记制度改革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同年5月1日起,全国各地法院改变以前的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根据新规定,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一般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法院应当出具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的裁定书。据了解,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后,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此举将有效破解“立案难”的问题。而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其中行政案件增长最多。5月4日当天全国法院立案数量超过67000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超过20%,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85%。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各级法院共登记立案1323.6万起,同比增长20.4%,以“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公民诉权得到了进一步保障,“打官司”变得更加便利。同时,立案登记制将改变过去“信访不信法”的观念,将更多的社会矛盾纳入法治渠道解决,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义重大。 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目的是要通过改进工作机制、加强责任追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保障当事人诉权。人民法院要明确登记立案范围、规范登记立案程序、健全配套机制、制裁违法滥诉、强化立案监督,逐步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司法规律的立案登记制度,坚决杜绝“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增设门槛”等现象。要强化法治意识,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坚决杜绝干预、阻挠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现象发生。要加强诉讼诚信建设,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维护正常立案秩序。 当然,在立案登记制推进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案件数量的增加以及一些司法人员的离职,让“案多人少”“供给不足”的矛盾更加突显,行政案件大幅增加同样给法院带来巨大挑战;另一方面,虚假诉讼和滥用诉权的现象逐步显现,在现有法律制裁基础上,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如何加大对类似问题的惩治力度。 北大法学院教授傅郁林点评说:立案登记制旨在解决立案规范化问题,实行以来的实践表明其效果显著。但由于立案登记制不是通过程序法修改而是通过中央文件规定而来,因此从立案登记的概念内涵,到立案登记的审查内容,直到立案登记的法律效果,以及立案登记与受案审查、先行调解、移交审判等一系列程序环节之间的关系等等,还需要应有的制度准备和对接。有几个重要问题需要尽早厘清和解决。第一,立案登记制不是不审查,而是先进行形式审查,登记后再进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并予登记时即应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但实质审查中认定起诉不合法者自始不发生起诉的法律效果。第二,形式审查对各类诉讼文书及其内容的完整性和受案必备的证据进行核验;实质审查根据法律对民事或行政起诉、上诉、再审申请、撤销之诉、异议之诉等不同类型案件规定的受理条件进行要件审查并予裁定。第三,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7日内立案,对于形式审查而言太长,对于实质审查而言太短。合理的制度下,形式审查应当即完成,实质审查则应在送达之后、被告答辩期届满后的合理时间内完成。第四,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应当与现行程序法规定的先行调解相结合,可考虑在登记立案与正式受理之间的合理时间内(比如30天)积极实施先行调解,并根据调解的不同结果作出不同的案件分流处理。 六、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2015年4月1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并于5月1日起在全国10个省区市共50家中级或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改革试点,其中峄城区人民法院荣幸当选为山东省五个试点法院之一。试点方案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从原来的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学历要求从大专以上降低到高中以上,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的人不受学历要求限制。试点方案还完善了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将过去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改革为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针对原来司法实践中一些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方案还就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和职权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例如合理确定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比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表决。此外,方案还完善了陪审员的履职保障以及退出和惩戒机制。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要通过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围绕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和选任程序、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和惩戒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等重要环节开展试点,提高人民陪审员广泛性和代表性,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 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5年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会议强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要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在北京、内蒙古等13个省(区、市)开展为期2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8月正式启动试点工作。早在2014年10月,贵州省金沙县检察院将金沙县环保局诉至仁怀市法院,请求判令金沙县环保局依法履行处罚职责,这是我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泰州1.6亿“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二审判决,成为全国迄今判赔数额最大的环保公益诉讼案。2015年,山东、贵州、福建、江苏四省检察机关的试点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5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人民法院均已依法立案受理。 八、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2015年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会议指出,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要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实际需要,积极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适应困难群众的民生需求,降低门槛,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要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要通过法律援助将涉及困难群体的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该《意见》旨在对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等无法获得有效救济、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进行救助,进一步扩大援助范围,强化援助工作保障,提高援助工作质量,因此,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被称为“有温度的司法”,这两项制度切实让老百姓切身感受到国家司法的人文关怀。据统计, 2014年中央和地方安排的救助资金总额为24.7亿元,共有8万余名当事人得到司法救助, 2015年中央和地方安排的救助资金总额为29.49亿元,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32万件,同比增长6.6%,147万人次接受法律援助,其中农民工受援54万人次,同比分别增长5.8%和12.5%,提供法律咨询700万人次,同比增长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