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学术团体和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全国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宪法法律尊严,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法学研究、法学交流和法治实践,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本会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宪法法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 引领、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治文化创新,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转化,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 第六条 参加国家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七条 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新经验,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 第八条 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规划的研究以及法律、法规、法律解释的咨询、论证、草拟、修改等工作,参与全国性、地方性和行业性法治评估工作。 第九条 组织评选和表彰优秀法学人才和优秀法学成果等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 开展同各国、各地区和国际组织间的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对外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咨询、论证、草拟工作,提升中国在国际法律实务和全球治理方面的话语权。 第十一条 参与法治宣传,主管主办本会法制、法学报刊和网站,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 第十二条 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学、法律人才。 第十三条 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培训和法律服务,发挥人才库和思想库的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指导、协调团体会员和地方法学会的工作。 第十五条 履行主管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学交流社团的职责,做好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有较强研究能力的我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法学会批准,报中国法学会备案后,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我国法学、法律团体,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所在地法学会批准,即为同级法学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中的成员,符合本会个人会员条件的,可根据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地法学会应当准予退会,并报中国法学会备案。 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所在地法学会审核,注销其会员资格,并报中国法学会备案。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及相关法学社会团体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其他活动; (三)利用本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提供研究成果;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讨论;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三)利用本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研究成果、信息资料等;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四章 全国组织 第二十一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一、中国法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国法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个人会员代表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须完成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推荐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可决定延期或提前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地方法学会、各法学社会团体和其他团体会员组织推荐产生。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会理事。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 一、中国法学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一至两年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二、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必要时可增免理事会个别成员。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 一、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提议,可临时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会议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推举常务副会长; (四)必要时可增免个别理事和常务理事,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 (五)聘任本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四条 中国法学会会长、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对外代表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会议听取本会重要工作的报告,并可以就相关事项作出决定。 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重要工作。 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五章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是中国法学会学术评议和学术咨询机构,在中国法学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名,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 政治坚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学术造诣高,为所在学科学术带头人,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 第二十八条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对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规划、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等进行评议; 二、参与组织中国法学会重大研究项目的立项评审、期中检查和成果鉴定评审; 三、参与组织评选优秀法学人才和优秀法学成果; 四、对设立全国性法学社团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论证或评议; 五、对中国法学会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工作进行学术指导,为中国法学会领导机构的学术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六、参与中国法学会重大法学研究、咨询事项的协调工作; 七、承担中国法学会学术规范、学风建设等有关工作; 八、中国法学会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九条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在中国法学会机关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条 地方法学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地市(自治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自治县)设立。 地方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在同级党委领导下,按照本章程,根据本地实际组织法学研究,开展法律服务、法治宣传和发展会员等工作,接受上级法学会指导。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本级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可以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本级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级法学会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三、选举本级理事会理事。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法学会的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本级理事会的常务理事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增免个别理事;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级法学会的有关重大事项。地方各级法学会的理事会全体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一般一至两年举行一次。 地方各级法学会的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会长主持本级法学会的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根据法学研究的需要,省级法学会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地市级法学会可视情设立学术指导与咨询机构。 第三十五条 在个人会员集中的单位,设立会员联络组或联络员,加强同会员的联系。 第七章 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 第三十六条 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简称全国性法学社团)是由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十七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按照《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和各自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开展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活动。 第三十八条 中国法学会为全国性法学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法学会依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对全国性法学社团履行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接受中国法学会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可自愿加入中国法学会,成为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 第四十一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全国性法学社团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应当按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 第四十三条 中国法学会主管的其他社会组织,参照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地方法学会主管的地方性法学社会团体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参照适用本章规定。 第八章 经 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本会依法使用和管理财政拨款、会费;依法依约使用和管理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国法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